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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刑事诉讼法里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根据该规定,如果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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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案件证据存在疑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但影响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案件证据存在疑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但影响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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