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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民政局相关同志:我是,本人原先在建筑建材生产有限公司工作。由于(什么原因),所以我现在考虑向贵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希望民政局相关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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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我本人现有桂xxx南骏牌轻型自缷货车壹台,营运证号码为xxx,发动机号码为xxx,车架号码为xxx,因为交通事故,自xx年xx月xx日起停摆、停运。预计损失xxx元。 此致 申请人: 联系电话: xx年xx月xx日
申请失业金的步骤为: 1、参保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失业保险中心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发放《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以上表格; 4、交纳3张一寸彩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完成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从批准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确认和就业指导。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凭经办机构出具的文件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缴费时间。失业人员前次失业享受待遇期限剩余的,应当与再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内重新就业的,应当自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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