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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多次情节: 1、行为人实施三次以上法定寻衅滋事行为的,一般即可认定属于“多次寻衅滋事”的情节; 2、要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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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寻衅滋事的认定:“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及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次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2013年7月15日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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