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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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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该怎么判?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收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和管制。收购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刑处罚。收购被拐卖妇女、子女、非法抢劫、限制其人身自由或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收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按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收购被拐卖妇女,子女又被拐卖,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刑处罚。收购被绑架的女性,孩子对被绑架的孩子没有虐待行为,如果不妨碍救济的话,可以受到轻微处罚的女性的意愿,如果不妨碍回到原来的居住地的话,可以减轻处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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