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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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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继续治疗费用支付的具体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全部计算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一次性赔偿;二是对于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如果之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受害人可以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证明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要求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医疗费的承担是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在《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中,我们看到,治疗原发疾病的治疗费是不能够计算在里面的,这里的医疗费是仅仅指治疗“医疗事故”的费用!并且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审结后,后期治疗费只能够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这样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诉讼庭审期间没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的,即使提出的被法官支持的可能性也是不大的。 在医疗事故的相关处理规定中,也明确提出,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是不能够计算到“医疗事故”的费用中的,所谓的医疗事故费用是,错误的治疗后果出现后,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于这次错误的治疗仍然属于治疗原发疾病的范围,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费用,不可以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提出。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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