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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权申报

2025-01-02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如果债权人逾期没有申报债权,就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债权,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但是,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如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就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会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补充申报人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就无法依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相关法规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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