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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担保债务的第三人该怎么称呼?

2022-10-10
1,对于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统称为保证人2,在实际担保中,依据所提供担保方式的不同,对第三人的称呼也有所变化:(1)在抵押担保关系中,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的,称为抵押人(2)在质押关系中,第三人提供出质物的,称为出质人3,《担保法》相关规定: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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