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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1、连带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连带保证人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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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时间。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或是基于不愿意申报,或是基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申报。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必须是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未如期申报债权。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要想参加破产分配,其参加的时机如何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向人民法院或保证人明确表明自己不参加破产分配的,那么保证人就完全可以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请参加破产分配。但是,在法定申报期限届满以前,债权人未明确表明不参加破产分配的,保证人就不能在法定申报期限内主动申请参加破产分配。只要超过了法定申报期限,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申报期限届满后至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分配方案以前补充申报。在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保证人补充申报以后,债权人以自己未如期申报债权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该如何处理?在债权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向主债务人追偿,还是向保证人追偿,在此情况下,还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无财产而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如果拒绝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在某种情况下就可能违背了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债权人不愿意向保证人追偿时,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证。因此,在查明债权人确实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应当接受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申请。但是,另一方面,必须让保证人退出破产分配程序。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自愿偿还债务之后,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首先保证人自愿还款的行为事实上已履行了债务清偿的义务;其次,保证人对还款行为不存在过错。 2、保证人自愿还款的行为实质是放弃了抗辩权,而法律明文规定保证人有权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故保证人放弃时效抗辩进行清偿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 3、保证人仅有权放弃自己的抗辩权,而无权放弃本应行使的债务人的抗辩权,除非债务人自己也放弃了抗辩。 风险提示:保证人在准备清偿债务之前,应告知债务人并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如果债务人已对债务进行清偿,则保证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清偿义务。此外,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保证人通过与债务人的沟通可援用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避免本应行使而未行使债权人抗辩权、致使清偿债务存在过失,而丧失对债权人追偿权的情形。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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