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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1-10-01
我国目前没有特别制定住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国实行住宅基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住宅,补偿住宅,即补偿住宅基地使用权,不再单独补偿住宅基地。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补偿甚至可能低于只补偿房屋的方式。另一种情况是,被征收的人已经取得了住宅基地,但是还没有时间盖住宅就会被征收拆除。此时,由于住宅基地没有住宅,必须单独补偿住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安排面积相同的住宅基地,或者根据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相关法规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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