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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根据《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其中,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条件的限制。另外,《公司法》在第四章第一节中对新股发行作了其他的规定,也应适用。
首先,转让主体的限制,即:股东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股东将股权转让至第三人之时。根据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股东将股权转让至第三人之时。 其次,条件的限制。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再次,时间的限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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