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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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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解事实上就是各方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争端。自行协商基于民法对民事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在适用上较为广泛,各方通过私下和解,自愿履行,很大程度上也能很好的处理事故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中的调解协议虽然在交管部门的参与下产生,但其本身不与法院判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 书一样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若一方不予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不得要求交管部门或是法院等部门对对方强制执行。根据《交通安全法》74条的规定,经过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未能就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此可知,不履行 调解书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想了解更多交通事故赔偿知识可以登录 有的当事人不喜欢找官家,也即法院处理赔偿问题,有时候损失较大也寄希望与对方私下解决,可是往往有事与愿违的情形,实践中,有的和解一和就是很长时间,经过几个月甚至十几个月也没有与对方和解成功,这样无疑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损害。 最后,和解不成需尽早改变索赔途径,最好采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途径,在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下圆满的解决事故纠纷。
交通事故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则可以通过起诉进行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交通事故调解后不履行的,可以携带起诉状、调解协议等证据材料到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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