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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
标准如下: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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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保温、隔热、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标准如下: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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