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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中应该注意的事项: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中应该注意的事项: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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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二)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四)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五)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是财产损失的,发生纠纷就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今天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进行司法鉴定需要注意的是: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增加和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司法鉴定人应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正、公平地解释交通事故鉴定相关现象,为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裁决提供依据。要注意机构及事故鉴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但是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使得鉴定结论错误百出。集中体现在: (1)过度依赖标准、教科书上给出的理论、公式和算法,不考虑事故、车辆、道路和人员的具体实际,理论严重脱离实践。有的将严重超载(甚至超载100%)的制动初速度有正常装载用同一个公式计算;有的用普通抛物公式计算散落物抛距或带宽计算碰撞速度;道路附着系数或摩擦系数只是从标准或教科书中相应地选取而不考虑事故当时条件与标准或者教科书中给出值的差异。 (2)因水平、认识、经验造成的造成的偏差。更恶劣的是司法鉴定人因人而异(受当事人、委托人和其它利益攸关者影响或暗示),故意或者恶意编造假数据、假公式,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甚至造成当事人重复申诉、上访和冲击相关部门。由于这些机构披着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外衣和司法鉴定人专家的身份,造成受害人有苦无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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