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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 1、双方当事人就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依照约定确定。 2、关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
货款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 1、双方当事人就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依照约定确定。 2、关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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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 1、双方当事人就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依照约定确定。 2、关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事后补充协议。 3、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批复1993年作出,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适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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