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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处理原则: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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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生(男)尹莉(女)(以下姓名均为化名)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强由尹莉抚养,蔚生每月向尹莉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强4岁。1998年,尹莉再婚,并与其夫张灿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在与蔚强的生活中,张灿与蔚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灿有经常打骂蔚强的行为。1999年,蔚生与另一女子代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对蔚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蔚强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蔚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莉抚养。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由于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蔚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蔚强由蔚生抚养。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蔚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蔚强的意见。代兰表示十分高兴与蔚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蔚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生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生抚养,尹莉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责任编辑:黄叶
相关案例:蔚生(男)尹莉(女)(以下姓名均为化名)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A由尹莉抚养,蔚生每月向尹莉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A4岁。1998年,尹莉再婚,并与其夫张灿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在与A的生活中,张灿与A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灿有经常打骂A的行为。1999年,蔚生与另一女子代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对A十分喜欢,每次探视,A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蔚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A由女方尹莉抚养。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由于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A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A,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A由蔚生抚养。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A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A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A的意见。代兰表示十分高兴与A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A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生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生抚养,尹莉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一、婚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法院一般会受理法院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二、因订婚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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