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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民法理论,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委托书授权不明是被代理人(授权人)的过失,相应后果应由...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授权不明主要是由于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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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明的表见代理中,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有足够的证据理由相信行为人是具有代理权的,此时代理行为是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如果相对人明知其没有代理权限的,其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授权不明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表见代理的合同有bai效,代理人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合同上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也有其他例外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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