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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
处理居间合同纠纷要注意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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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选定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当事人在制定合同纠纷条款时应当明确表述,选定的管辖法院是确定的,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
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而新增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配偶与他人同居,与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情等行为不同。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情一般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关系。通奸和婚外情都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配偶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配偶与他人同居不是以夫妻的名义。(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仅在总则中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而且在其他章节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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