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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凭证的适用条件适用债权凭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对以给付物为执行标的的,如执行时标的物因消失、缺损...
一般适用的债权凭证规则有: 1、当事人自愿申请原则,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必要条件,强制执行执行程序; 二、执行合格准入原则,不得是第三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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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债权凭证: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 如适用债权凭证等于中断了权利人的生活来源,与维护社会正义和生存权高于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制度基本精神不符,因而不能使债权凭证成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合法事由”。 2、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一般具有财政固定拨发的经费收入,不可能没有履行债务能力,因而不能发给债权凭证。 3、执行和解的案件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执行和解,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变更履行内容,恢复执行应当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同时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一般应当列入结案统计,因而不能适用债权凭证。四是委托执行案件和受委托执行案件。对于委托或受托执行案件,司法解释对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如何行使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明确规定,同时受债权凭证对不同执行法院是否均有约束力等因素制约,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对债权凭证制度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前,对委托或者受托执行案件不宜适用债权凭证。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 2、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 3、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 5、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 7、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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