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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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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事实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从一开始就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期限届满后,双方以口头形式或行为表示继续劳动关系,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由于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或相关条款,成为无效合同,双方相应建立了劳动关系。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符合事实的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以下要求:一是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即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从属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第三,其合法性要件存在一定缺陷,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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