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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变更合同的时间,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组成部分是: 1、合同可撤销,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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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3.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4.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是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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