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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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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一审审限是6个月,有时候6个月不能宣判,这样就是超审限,属于违法,为了保证判决在6个月内结案,所以即使下判决书时超过了6个月但在落款时间上要尽量保证在6个月内,如此才好过关。开庭未结束之前是不会形成判决书的,不可能是先写好判决书后再开一次庭。本案确实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出现如此情况,有可能案件复杂,不好把握;也可能是法官业务不是太强,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情况。
1、各自针对自己的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你到期不执行,法院不会自动给你执行,如过期则视为你放弃了权利。这样是对你极为不利的,应当在当时对方申请执行时你方就同时提出执行。 2、判决是4套给被告,而仅仅执行了2套给被告,是不是还有2套是在你名下视为抵偿了被告应付你的款项呢?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一律送交。现在这一条在执行中是很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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