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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在入册前与任职期间,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由法院组织,法院也可以委托给培训组织或机构进行。调解员在调解...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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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种是本身即为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例如,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通过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建立联系,从而成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另一种是个人直接申请或者接受人民法院邀请,从而成为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素质较高,除具备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基本个人素质外,还需经过法院定期培训,掌握一定的调解技能与技巧。同时,还有大量的特邀调解员是从事特定职业的专家、律师、仲裁员或者退休法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
中立、公正是对特邀调解员的最基本要求。特邀调解员在接受委托或委派调解时应当遵守调解制度,不得有强迫、违法调解,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等行为。当事人发现调解员存在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予以纠正并依次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以保证特邀调解员队伍的纯洁性。
立案调解流程: 1、申请。 2、调解。 3、制作调解书。原则上,立案调解工作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进行。确需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同意,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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