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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具体内容如下: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根...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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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人通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接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共同饮酒者 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基本案情回顾 去年2月11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一份,约定:被保险人为王某,保险的货车号牌为A,承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足额保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3万元/座/3座)等;承保期限为2005年2月12日零时——2006年2月11日24时止。同年9月19日,王某的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货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张某于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致使事故事实根本无法查清,建议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陈某不负责任。 经法院调解,最终由王某赔偿死者亲属医药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上述义务款王某当庭履行完毕。因保险公司拒赔,王某诉至金东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金26万元及案件诉讼费。 本案焦点说明 1.保险公司是否将车辆保险责任免赔事项充分告知王某?王某认为保险公司仅向自己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条款未附后送达自己;保险公司辩解保险单提示栏中已明确要求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的事实,王某也已在投保书中明确声明对免赔事项已理解。 2.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与驾驶员“弃车逃逸”的理解。王某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系“弃车逃逸”,而被告出示的保险单中责任免赔相关规定中的逃逸是指“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且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将免责条款向王某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则认为弃车逃逸也属肇事逃逸范畴,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肇事逃逸属于拒赔范围,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时《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另“弃车逃逸”是指驾驶员的逃逸,而保险车辆本身并未逃逸,驾驶员弃车逃逸的原因是复杂的;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仅包括驾驶员,也包括车辆的本身,该逃逸目的多数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因此,原告方的“弃车逃逸”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范围。金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2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种说明义务系法定义务,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其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约定予以限制或者免除。诉讼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本案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印制的格式投保单,不能以此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双方保险关系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对保险人均不生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遭遇交通肇事方弃车逃逸,如果对方后来积极赔偿还好,反之,如果对方消极处理,很只有走诉讼途径解决了。
在这些情况下,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三、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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