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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解散清算有哪些条件

2021-11-26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况。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所有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方面依法分配。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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