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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关于欠款的问题,可以约定由二人共同偿还,或一人偿还,不影响债权人向二人主张权利要求共同偿还。无法协商约定的由法院判决双方如何承担债务。...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你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对方拒绝支付工程款,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裁决,要求拖欠方支付工程款。如果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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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一:行政措施 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2、项目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 3、市场整顿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计划、和建设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并把清欠工程款当作一项任务来抓。 (二)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二:经济措施 1、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住所合同向第三方提供承保建设单位未支付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2、结算中心 所谓工程结算中心,是指由政府或银行出面组织的工程结算交易系统,由结算中心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验收计价等合法手续直接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这样既可以直接办理工程款拨付,还可以监控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减少拖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与经营者进行协商;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 根据与经营者事先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环保局的职权范围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其中的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3. 负责拟订全市各方面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市污染排放总量计划,组织协调全市跨地区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4. 负责全市生态自然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市内新建的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管理工作。 5. 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对本行政区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管理,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等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调查处理辖区内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指导、协调解决全市各地方、各部分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6.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7.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法定管辖权的环境保护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地方环境保护基建投资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的专项投资管理、核查、审计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8. 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定,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0.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的环境保护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物。 11.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人技术登记评定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2. 对全市市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负责对全市市管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并对违反规定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对全市排污费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方案的编制及有关报表的编报废汇总工作,负责污染治理项目的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贷款豁免工作,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投诉等环保信访工作,负责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农村的生态环境进行现场检查、监督,负责污染源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13.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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