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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1、 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 审查。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者指定项目进行医学鉴定;3、 登记。经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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