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生产假药如何认定情节轻微?

2022-08-11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例如:用淀粉作的片剂冒充治疗感冒的药品,用兽用药冒充人用药。 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对于假药和劣药国家规定有明确的范围和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④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⑤变质的; ⑥被污染的; ⑦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⑧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展开剩余79%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