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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禁止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擅自转院治疗的,其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2022-01-19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9条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从这条规定看,法规禁止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擅自转院治疗的。但现在这一规定已经失效。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人对转院治疗的费用予以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确需转院治疗,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不过分加重致害人的负担的情况下获得更加合理的治疗,以尽快地和最大限度地恢复健康。二是转院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是治疗所必需的。三是受害人转院后所进行的治疗和所花费的费用与致害人的致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关于未经同意转院治疗的医疗费不予赔偿的规定,而是在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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