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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有证据证明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属于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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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进一步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变更抚养权的管辖法院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纠纷管辖的规定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的管辖权也适用于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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