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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人到法院翻供了,首先,不再对其认定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 其次,若是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审理程序将由简易程序更换...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会引发如下两种结果: 1.不再认定为、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 2.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审理程序将有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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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会引发如下两种结果: 1.不再认定为、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 2.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审理程序将有简易程序更改为普通程序。如果认为被告人翻供是有串供等嫌疑的,法院可能决定将正在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逮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会影响审判的结果,如果侦查机关的证据已经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会为自己带来不利——丧失了“认罪态度良好“这一酌定从轻的事由。可以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过硬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法院不会理会和采信。如果被告人的供词是该案的关键证据,而被告人翻供的,法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完毕后再开庭审理。
合同丢了,原告提交的证据肯定会有合同,的举证通知会附上这一证据的。可以在答辩的时候进行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在开庭时,当事人有陈述程序,如果其不想陈述,法院不会强迫。但是,其必须回答法官问话,以及与对方质证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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