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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一般是从下列要件认定本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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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故意破坏财产,顾名思义,必须有故意心理和恶意心理破坏他人或公共财产。该罪的四种立案情况如下:1、总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罪。2、虽然金额没有达到5000元,但损坏次数超过三次的也可以立案。三是社会影响较差,即当事人纠结三人以上其他人员,故意破坏他人财产的,也将立案。4、如果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但由于情节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的立案。这四种情况是法律明确提出的能够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罪立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幸遇到上述四种情况,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损坏他人财产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物品,只要是所有物品,都可以成为财产的范围。
一、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追诉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1、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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