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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强制执行抗诉书会怎么样

2022-08-01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及民事抗诉监督的范围(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民事抗诉的特征: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具有法定事实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须具备如下事实和理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 5、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 (二)民事抗诉监督的范围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提起抗诉?在实践中检、法两家争论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的抗诉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属于检察院抗诉的范围。这条规定虽然大体上划定了抗诉的范围。但也留下一些不确定之处:一是抗诉监督的范围是及于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的生效判决、裁定,还是仅仅局限于某此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判决?二是对裁定的抗诉是否及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十种裁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也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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