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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二、提交的材料: 1...
一、办理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二、提交的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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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登记、办证须知 一、登记、办证范围: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宁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抵宁3日内必须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办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人员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办《暂住证》)。 二、登记、办证手续: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持当地政府颁发的《婚育证明》 3、近期一寸黑白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暂住在单位内部或工地的由雇主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暂住在出租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其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三、收费标准:目前仍执行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110号、省财政厅苏财综[2002]31号文件规定,《暂住证》(纸质)工本费1元/证。改为IC卡后,执行苏价费[2002]224号、苏综财[2002]90号规定,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20元/证,二维条码卡暂住证5元/证。
一、办理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二、提交的材料: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 三、办理程序: 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由办证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2、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办证人或房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四、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证件。 五、费用情况: 免费办理。
暂住证办理: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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