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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可在法庭上直接对证据进行出示,并在庭审阶段中进行质证。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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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一、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注册地点为天津地区的企事业法人 (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四)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五)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信贷业务只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业务。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7、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程序 1、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材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 3、初审合格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向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4、以反担保方式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以及有关材料 5、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收到中国知识产权局发送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后,应向知识产权局备案,由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通知贷款方 四、办理时限 以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单位提交的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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