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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意...
XX对丧失收藏和使用价值的文献资料,经专家集体鉴定后,可以根据有关剔旧规则进行剔除。剔除的文献资料应当向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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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教育、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传播和服务等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与社会教育设施。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一切知识和信息记录的总和,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文献和缩微制品、音像制品、数字资源、网络信息等。
公共图书馆应当保护读者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读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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