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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行为人在打篮球过程中没有故意,不用行为人负全责,应该由双方分担责任。 2、在这种事故中,投篮、上篮等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行为人并...
由于行为人在打篮球过程中没有故意,不用行为人负全责,应该由双方分担责任。在这种事故中,投篮、上篮等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行为人并没有故意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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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行为人在打篮球过程中没有故意,不用行为人负全责,应该由双方分担责任。 2、在这种事故中,投篮、上篮等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行为人并没有故意侵害对方的过错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对于张某的各项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另外,如果对方是有过错的,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⒈打篮球被对方伤到眼睛,应该由双方分担责任。但是并不是侵权责任,而是补偿责任。 ⒉因为投篮、上篮等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行为人并没有故意侵害对方的过错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具体情节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 经过双方的阐述和辨论,我方认为本案是一个正当的球场竞技比赛中的伤害问题,应当适用风险自担规则,而不适用民法的过错原则。 首先,在体育竞赛领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胡某封堵对方突破是履行队员职责,履行体育规则的正当表现,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任何过失,其行为不具有民事上的违法性。没有过错就没有过错赔偿。 其次,耿某在客观上虽然有伤害后果,但这是遵循规则合理铲球的正当竞技行为,没有违反竞赛规则,不具有违法性,不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使不可避免地伤害到对方,也是不能克服和无法预见的事情,因此不能让胡某承担过错责任。足球运动不是轻歌曼舞,比赛中有冲撞、抢夺、进攻、封堵等基本动作,攻防中也存在很多身体接触的地方。赛场上球员必须发挥亮剑精神,奋力战胜对方,有强烈的对抗性和很高的人身危险性,这是竞技比赛的特征所在,出现人身伤害情形在所难免。参赛队员自甘风险参加球赛,精神可佳,我们不能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每一个热爱过中国足球却被一次次伤害的朋友,我想说的是麻木、放弃和指责过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中国足球的今天需要我们一起,靠大家的共同努力去改变!难道我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却选不出11人的足球精英为国争光?让我们放飞梦想吧,把中国足球踢出国门,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去迎接中国足球的第二个春天的到来! 这正是:入场明知有对抗,铲球谁料把人伤? 合理攻防无过错,正当竞技不赔偿。 却喜校园出新秀,再战足坛选名将。 甘冒风险亮刀剑,力搏群雄争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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