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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滴滴司机死缓

2023-06-03
2017年5月14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周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到被害人甘某(女,殁年30岁)发出的从重庆市永川区前往重庆市巴南区的顺风车订单后,于当日12时20分许驾车接到甘某,随后前往巴南区。途中,因周某迟到及对行驶路线不熟悉等,周某与甘某引发口角纠纷。当日下午,周某驾车行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城海滨江春城小区附近路口时,再次与甘某发生口角纠纷。周某心生怨气,停车与甘某发生抓扯,甘某抓住周某的下身,周某遂使用车内放置的红布和风筝线对甘某的颈部通过缠绕的方式进行紧勒,并使用麻绳对甘某的手脚进行捆绑。其间,周某为报复甘某在反抗中抓其下身,将一红酒开瓶器的圆柱状部分插入甘某阴道内。 后周某搭载甘某继续行驶,并于当晚驾车途经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王家湾璧津三百梯公路路段时,将甘某抛弃至公路边涵洞下。经法医鉴定,甘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18日,公安人员将周某抓获。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12月21日,周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周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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