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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不确定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
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或者按照有利于合同实现的方式进行履行。对于不明确的部分双方协商或者重新订立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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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如果标的物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买方明示或默示地告知卖方的目的,而不是卖方不知的买方的特定目的。
标的物不明确时,可以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规定,优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行,其次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再次按照行业标准,最后实行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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