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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途径。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
1、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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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复议救济的受案范围过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将行政许可不作为、未依法履行经申请应履 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政给付不作为等三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不作为纳入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上述规定将行政不作为仅仅局限于依申请产生的范围内而忽略了依 职权而产生的行政不作为。再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 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此规定开启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复 议审查大门但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我国行政复议立法却没有将其纳入行政复议的受 案范围。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可作为行政复议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 ,这个是规章。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做出裁决,可以参照规章。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据规章做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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