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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百七十四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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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认定关键是区分威胁和要挟(即胁迫)方法,威胁和要挟方法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符合下列标准认定为敲诈勒索共同犯罪: 一是敲诈勒索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敲诈勒索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敲诈勒索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敲诈勒索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共同敲诈勒索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罪。它有以下特点:一是敲诈勒索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第三,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敲诈勒索的意图;第四,共同敲诈勒索罪犯在共同故意控制下相互联系,相互条件;第五,共同敲诈勒索造成总和犯罪结果,即敲诈勒索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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