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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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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的特殊规定: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执行。但是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恋爱结婚。2、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填写《结婚申请表》作为归档材料;政治机关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的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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