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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开庭 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法...
农民不同意征地,如果征地不合法,农民可以表示不同意。如果是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则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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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只要征地合法,农民集体不可以不同意征用。您可以依法获得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民不同意征地,如果征地不合法,农民可以表示不同意。如果是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则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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