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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4条、第7条之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职工享受丧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他亲属死亡的,就没有丧假,只能自己请事假。
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一般须根据单位规章制度确认丧假天数。针对国营企业,1980年出台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等。
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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