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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行贿和受贿的处罚是不一样的。行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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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认定: 一、主体方面。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集体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客体方面。单位受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主观方面。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体现. 单位受贿应予立案的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的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1.家属单独收取他人钱财,事后将收钱的事情及行贿方请托事项告诉国家工作人员,之后国家工作人利用手中职务完成了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此情形下对家属的行为如何界定? 实践中对此种情形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此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不属于共同受贿。理由为:家属不具备主体身份,手中也没有职权,家属的受贿罪不成立。只能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论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家属的行为构成受贿共犯。本人认可第二个观点,家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首先,家属主观上有收受他人钱财的故意。再次,客观上家属有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并将他人请托事项转达给了国家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这种情况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受贿罪论处。 2.家属收受他人钱财后,没有告知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了其想要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家属收取了行贿人的钱财,都会告知国家工作人员,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这种情形。如,某人事主管部门领导张某的妻子李某,在家收取了来求她丈夫帮忙办事的赵某5万元钱,拿到钱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将其收钱的情况告诉张某。而过后,张某觉得赵某工作上有能力,便在他提拔时主动推荐,并给了很大的帮助,使赵某顺利升职。 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家属收取他人钱财的事情并不知情,虽然客观上为当事人谋取了利益,因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无收受他人钱财的客观行为,不能以受贿罪论处。如果其因徇私情而违背职务职责构成其它犯罪的,应以其它犯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家属李某的行为也很难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对其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很难认定,办案人员也很难收集到证明二人共同故意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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