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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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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十三条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1、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交通警察部门必须在73天以内重新检查。鉴定的,必须在98天以内。2、交通事故需要重新检查。鉴定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必须在58天内制作。3、一般交通事故需要检查。鉴定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必须在33天以内制作。4、不需要检查。鉴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必须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天内制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时效性。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后的技术结论,不具有执行性,自然无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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