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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费用收取方式

2024-11-19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离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侵害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 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相关法规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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