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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13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12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13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13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此致
甲方: 乙方: 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体现一个单位的人文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4〕265号)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书。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 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04〕265号)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定额费用,按时计算费用已在招投标时计取,进入标底),专项费用标准按其他市政工程标准取费,即为该标段工程总造价的0.6%取费,其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合同类型,其签订目的是规范工程承发包双方的交易活动,进而为交易双方的利益提供有效保障。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的签订不仅能够促进建设工程整体效益的提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化、合理化进程。但在现阶段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不重视合同管理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进行深入分析,使合同管理工作真正成为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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