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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来说,办理结婚登记程序一般是: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初审:婚姻登记机关首先会查验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以结婚登记条例为基础。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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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然后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婚户口迁移手续如下: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双方(男、女)结婚证; 2、双方(男、女)身份证; 3、双方(男、女)户口本; 4、以上三种证件复制件(其中户口本只需户主、本人的那两页复印件); 5、计生证明。 二、由迁出户口一方所在的村委出具计生证明。 三、由迁入方拿着所有资料(含计生证明)到迁入方所在的公安局填写户口迁入申请书。 四、由迁入方所在公安局出具对迁出方的户口接收证明。 五、迁出方拿着所有资料(含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出方原地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出。 六、迁入方拿着所有资料(含迁出方的户口准迁证)到迁入方所在的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落户。《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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