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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需要: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1、注册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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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1.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1、注册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5、公司住所证明文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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