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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有依法确认属于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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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遭受错误逮捕的,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一般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为侵犯人身自由的,其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公民应得到的赔偿金=该公民因错羁、错捕或错判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天数×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其中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一、错误逮捕,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错误逮捕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错误逮捕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行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作出逮捕决定,造成无罪羁押的行为。 因而,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2)被逮捕的人无罪;(3)被逮捕的人有实际被羁押的事实;(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有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错误逮捕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司法行为作出:(1)公安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2)检察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3)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所作的生效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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